138-9606-1829

您现在的位置是:重庆林安蜀大律师网>律师文集>正文

承揽合同订立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17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为保证承揽合同能切实维护、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或少发生纠纷,在订立承揽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对承揽人的资格限制及其工作成果的特定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与此相应的是,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因此,定作人应根据要完成工作的质量要求和承揽人的加工、定作、修理等方面的能力来签订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也具有特定性,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工作,所以,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是特定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是不能替换的。

   2、注意区分价款和酬金,定金和预付款

  在承揽合同中,既有以价款形式偿付承揽人产品的,也有以酬金形式支付承揽人劳务的。而价款和酬金是有区别的,在违约金核定比例计算方式等方面,就有不同。

  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就会依法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则不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会发生丧失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问题,只是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承揽人可以在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或者由承揽人将预付款返还给定作人。

   3、关于材料和工作成果的检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管是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还是承揽人提供的材料,对方都应及时按约定条件进行检验。定作人在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也应当进行检验。否则,就容易引发争议。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