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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17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规定,买卖合同中,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其买卖行为才具有效力。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资格:

  出卖人是指在买卖合同中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收取标的物价金的当事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

  (一)标的物的所有人

  标的物的所有人有权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将标的物通过买卖合同出卖给买受人,就其本质而言,也是所有人对标的物的最终归属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二)有权处理标的物的人

  我国合同法第132条对所有人之外的“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其他法律和民法原理,所有人之外的“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主要包括:

  1、得到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2、抵押权人

  3、留置权人

  4、行纪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资格:

  (一)买受人的一般条件

  买受人是买卖合同中接受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当事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成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公民作为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情形,应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缔约和履约。

  (二)禁止作为买受人的情况

  1、监护人

  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责任。如果监护人购买被监护人的财物,监护人就很难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并有可能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监护人不得成为被监护人出卖的标的物的买受人。

  2、代理人

  代理人不能购买其受委托出卖的财产而成为该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禁止“自己代理”)。禁止自己代理形成买卖关系,是为了维护基于信任而建立的代理关系,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代理人从中作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3、拍卖公司及其职员

  拍卖公司及其职员不得购买受委托拍卖的财产,成为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禁止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购买受委托拍卖的财产,是为了保证拍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拍卖公司及其职员作弊或者利用对拍卖品的信息优势而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损害公众竞买人的利益。

  4、公务官员

  公务官员出售变卖财产,是一种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法行为。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往往对标的物的定价等方面具有决定权。允许其购买此等财物,存在营私舞弊之嫌疑。为了维护公权行使之公正,杜绝公务官员以权谋私,对于依职权由公务官员出售、变卖的财产,该公务官员不得购买,其配偶等近亲属也不得购买。

  5、法官、检察官、其他司法人员和中介服务人员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官员以及律师等中介服务人员,对于罚没财产、争讼财产等,不得购买,其配偶等近亲属也不得购买。作出此等限制,或者是为了保障执法环节的廉政,或者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6、军队、司法机关和其他禁止经商的部门

  我国已经明文规定军队、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禁止经商,因此这些机关单位不得成为经营性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避免权钱交易,防止不平等契约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7、公司的董事、经理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为谋取私利,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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