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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

来源:重庆林安蜀大律师网  作者:林安蜀律师  时间:2015-09-01

  【案情介绍】

  2012年6月16日18时许,重庆人张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送快递时,途经某红绿灯处与饶某驾驶的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水泥罐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水泥罐车驾驶员饶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伤者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到佛山市南海区某医院抢救,被诊断为:1、特重型颅脑外伤性脑死亡(植物人);2、吸入性肺炎;3、大面积脑梗塞;4、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并转入重症监护科继续住院治疗。

  张某在医院救治34天之后死亡。

  张某的亲属委托我担任其代理人,我明确告诉委托人,张某的情况符合交通事故和工伤(工亡)两者进行双重赔偿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案件结果】

  1.交通事故赔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张某的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等合计670824元;

  2.工伤(工亡)赔偿: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局支付张某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医疗费等合计479538元,此外张某的母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1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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